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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傳媒倫理委員會

新傳媒跟拍原則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新傳媒跟拍原則

記者基於追求真實,揭發真相,有合理的新聞線索或新聞動機,得進行新聞採訪跟拍,並受新聞自由的保障,惟須遵守本原則的規範,以維護人權與隱私。

一、決定跟拍報導對象時,應有合理的新聞線索或新聞動機支持。

二、跟拍報導對象時應謹守記者本份,不得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方式進行。

三、不得以蓄意激怒當事人之方法取得新聞畫面或內容,並應避免與報導對象及相關人士爆發言語、肢體衝突,如遇報導對象及相關人士情緒反彈,先給予適度包容與尊重。但如遭報導對象及其友人言語辱罵或動粗攻擊,先存證自保,並尋求所屬媒體主管或法務的支援。

四、跟拍所得之內容倘有出現新聞對象或相關人士之未成年子女,應對其容貌打馬賽克保護,但經其家長、監護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前項未成年子女因牽涉之新聞主題已成為公眾人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在不影響該未成年子女權益或安全之前提下,得不用馬賽克保護。

五、報導對象及相關人士的車號、門牌、住址、手機號碼等隱私資訊,應予打馬賽克等隱匿保護,但與公共利益抵觸或報導對象及相關人士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六、跟拍時若遇報導對象處於災難現場時,需注意採訪行為不可妨礙救災作業。

七、跟拍時如發現人員處於生命、健康有急迫危險之情況時,應立即通知警、消單位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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