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組織章程
新傳媒倫理委員會,邀請外部學者專家出任委員,定期開會討論新傳媒旗下媒體是否符合新聞倫理、媒體道德規範,並受理或轉介閱聽人針對節目、刊物內容的投訴案件。
一、為保障閱聽人消費權益、反映多元意見、保障弱勢者人權,落實媒體自律精神,特設本委員會。
二、本會職掌如下:
1.新傳媒旗下媒體各項倫理自律與製播規範之制訂。
2.監督新傳媒旗下媒體所製作之內容,是否符合媒體倫理,及有無違反自律規範。
3.受理或監督新傳媒旗下媒體處理相關新聞當事人或閱聽人的申訴,是否妥善保障其權益。
4.監督新傳媒旗下媒體新聞製播倫理與訓練計畫。
三、本會設委員九人,包括新傳媒旗下媒體之總編輯與編採主管,並對外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四至五人。
四、本會外部委員由新傳媒聘任,屬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傳媒得解除外部委員職務:
1.外部委員主動辭職
2.委員會三分之二決議通過
新傳媒不得因外部委員職務之行使及發言內容,解除其職務。
五、本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綜理本會會本會設秘書處,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推展本會會務工作。
六、本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本會會議召開,應有外部委員至少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內部委員遇特殊狀況不克親自出席時,徵得主委同意後,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召開時應邀請工會代表一人列席。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經三分之ㄧ以上委員連署後為之。主任委員接獲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之通知後,應儘速召開會議。本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為之。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七、會議事項若涉及本會內部委員之申訴案件時,該委員不得參與投票。若外部委員有個人利益事由發生時,該委員亦不得參與投票。
八、本會有權要求新傳媒旗下媒體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提供相關資料,並得邀請相關當事人說明。
九、本會會議紀錄應公告於新傳媒倫理委員會網站,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