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傳媒歷史新聞資料更正及移除處理原則
第一條:歷史新聞資料係指涉及新傳媒所屬各子公司所屬的網域及合作對象之數位新聞內容,包含動態影片、動畫新聞、圖片、文字、標題及圖說。
第二條:本處理原則適用於報導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具名來函新傳媒倫理委員會進行申訴之報導,並提列相關具體資料後由本委員會受理。
第三條:針對閱聽人申訴,被申訴媒體若查無不當報導之情事,得不予處理。
相關報導如為明顯之圖片或文字資訊之錯誤和誤植,被申訴媒體應於七日內更正。
隱私資訊揭露致其權益受損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經提出明確事證申訴後,由被申訴媒體於七日內加以移除。
不當使用造成歧視,經提出明確事證申訴後,由被申訴媒體於七日內,加以移除或更正。
第四條:閱聽人若不服被申訴媒體處理結果,得於一個月內向倫理委員會提出異議,倫理委員會如受理異議,得維持被申訴媒體決定,或要求被申訴媒體於三天內移除或更正。
第五條:本原則未盡事宜悉依照新傳媒倫理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